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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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经济哲学

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关系

米尔顿.弗里德曼在著名的《实证主义经济学方法论》一文中阐述了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关系。在弗里德曼看来,实证经济学的结论似乎是、并且确实是与重要的规范问题,与“应该做什么”和“如何达到既定目标”等问题直接相关。而且,“规范经济学和经济学的工程学也不能独立于实证经济学。任何政策结论都必然基于对做某事而不做另一事的后果的预测,而预测必然或隐或显地依赖于实证经济学。”   这里强调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即实证研究是服务于规范目标的,规范政策要想达到效果必须利用实证结论。人们对于“应该是什么?”的规范目标的看法不同导致争议是正常的,因为处于不同地位的人们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的价值观不同,例如,有的人认为政府应该帮助处于困境中的穷人,而另一些人认为他们贫穷活该,政府没有义务帮助他们。但是,弗里德曼认为这不是争论的焦点,他大胆提出一个命题,“在当前的西方世界,特别是在美国,无偏见的公民之间存在的有关公共政策方面的分歧,主要根源于对按照政策采取行动所导致的经济后果的不同预测。从原则上说,通过实证经济学的发展,我们就能消除这些分歧;因为,这些分歧不同于基本价值观方面的根本分歧,后者最终只能导致争斗。”然后,弗里德曼以最低工资立法为例阐述了这一命题。无偏见的人能够就“所有人都应该获得生存工资”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最低工资立法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有分歧,也就是说“最低工资立法在实现人们一致同意的目标的功效如何。”支持者相信最低工资立法能够既提高工资线以下工人的工资也能够提高工资线以上工人的工资,而反对者则认为最低工资立法导致就业条件恶化,使贫困情况更加严重。 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人们是否能够就目标达成共识?如果不能达成共识,肯定分歧出现。现实中的人们由于有不同的伦理立场和价值观念,对于政策或法律目标很可能达不成共识。尽管弗里德曼的论证中暗含了这一点,但他强调的是无偏见的人能够达成共识。其次,在目标是一致的情况下,对于立法能否实现目标会不会有分歧?现实情况是有分歧,正像人们对最低工资立法的分歧一样。弗里德曼指出,门外汉像专家一样,不可避免地试图改造实证结论以适应他们所极力主张的规范性的先入之见,当实证结论的规范含义——或者说所谓的规范含义——不合其口味时,他们就会拒绝接受这些实证结论。 也就是说,包括专家在内的很多人经常不尊重实证规律而“心想事成”,甚至于“掩耳盗铃”。但是,弗里德曼认为,这种分歧是由于人们对实证经济学规律认识上的分歧,但是,“由于有着一致的目标,经过漫长的道路,人们终将达成一致意见。”  由此,弗里德曼断定,“人们在‘正确的’问题上达成的一致意见,与其说源于规范经济学的进步,不如说源于实证经济学的发展,后者可以得出能够且值得被广泛接受的结论。而且,对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进行严格区分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这种区分可以促进人们在经济政策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弗里德曼认为,实证经济学原则上独立于任何特定的伦理立场或价值判断,实证经济学的任务是要提供一套一般化体系,用来对环境的任何变化所导致的后果作出准确预测,并对它所作出的推测的精确度、范围和一致性进行评估。简言之,实证经济学是,或者说能够成为一门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客观”科学。 这样一来,弗里德曼将无偏见的人在规范层面上能够达成共识,而把人们之所以在实证经济学实现规范目标上不能达成共识归结为实证经济学的方法论问题,在建立了实证经济学方法论之后,一切经济学问题就变成客观的科学问题。由此,尽管弗里德曼讨论了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但他利用人们对这两者的混淆,驱斥规范经济学,追随凯恩斯传统,将经济学仅仅定位为实证经济学研究。

规范经济学关注“应该是什么?”,例如,应该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吗?应该减税吗?个人所得税应该实行累进税制吗?政府应该实行环境控制吗?等等。我们应该区分“应该是什么”中的目标和规则,减税本身是一种政府行为,具体表现为减税规则,但减税的目标是另一个问题,有可能是为了刺激经济,也有可能是藏富于民。再如,我国当前所进行的推进城镇化政策可以是作为未来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拉动内需 ,也可以是解决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城乡差别。规则与目标密切相关,不同的目标意味着不同的规则。规范经济学的目标要么是民主的具体操作表决问题,就是所谓的“共识”,要么是政府作为新的主体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当然后者在民主社会中仍然受到民主制度的制约。不同的民主制度所得到的共识是不一样的,例如,美国的代议制民主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就不同。社会福利最大化是一个抽象概念,在旧福利经济学中主要反映为功利主义式的社会成员效用总和的最大化,而在新福利经济学中则反映为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 但是怎么计算社会成员效用的总和并非简单之事。边沁在《立法原理》开篇就提出,“立法者应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最大范围的功利应成为他一切思考的基础。了解共同体的真正利益是什么,乃立法科学使命之所在,关键是找到实现这一利益的手段。 但是“功利”的精确含义和计算功利总和的道德算术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计算中,假定效用是基数可量和人际可比的和否定这两个假设的结果肯定不同,同样是坚持基数可量和人际可比的庇古和黄有光的计算方法也不相同。如此一来,规范经济学变成了外在于经济模型的价值判断。斯蒂文?兰德伯格试图克服这一局面,论证社会计划者的目标函数内生地形成且内生地形成的目标函数是唯一“正确的”,从而建立科学的规范经济学方法论。 这也是建立实效主义经济学的一个基础,因为实效能否达到与规范目标的“正确性”直接相关。

弗里德曼试图将实证经济学从规范经济学中独立出来,通过科学方法研究经济问题,以期解决关于经济政策的争论。但是,仅仅实证经济学的发展并不能使人们就经济政策达成共识。实证经济学只是描述、解释和预测经济现象,它会告诉我们不同经济政策的后果,并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么选择,因为怎么选择的问题依赖于经济政策的目标。实证经济学只是告诉我们在经济政策的目标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不同的经济政策与共识目标之间的距离。但是目标的确定本身与是否能够通过经济政策或者法律实现这一目标直接相关。在最低工资立法问题上,弗里德曼的讨论过于简单,因为由“生存工资”共识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高低与能否实现目标直接相关,如果最低工资标准过高,可能符合反对者的判断,不但没有帮助到工人,反而使他们更加贫穷;如果最低工资标准适度,可能是支持者取胜,在没有破坏劳资关系的情况下使得劳动者的福利得到改善。也就是说,目标能否实现与目标本身直接相关,正像理想能否实现与理想的高低直接相关,如果理想不高,可能很快就会实现,而理想很高,可能永远也实现不了,变成“好高骛远”。在通过立法来改变社会之时,立法目标的理性探讨至关重要,立法目标的可实现性本身就需要论证,因为目标、手段和效果是三位一体的。我们要保证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实际效果,我们必须理性探讨法律或者政策目标,同时探讨实证经济学规律对目标的可实现性,可以说,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是不可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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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国锋 丁国锋 2

      做哲学网站做成你这样子很不容易啦。这些都是你写的吗?

        • 彼稷 彼稷 Admin

          @丁国锋 我哪有那样厉害啊,大部分文章都是上学的时候的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