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本体论证明笛卡尔式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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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哲学论文

对一个熟悉笛卡儿在第五次沉思中提供的本体论证明的版本的读者而言,这个版本可能显得像奇怪的巴洛克风格(baroque)。但是,它的复杂性首先说明了有必要通过一个明晰的前提——标示此证明作为广义的莱布尼茨式的一个特征——来显示此证明的可能性假设;其次,康德希望将此证明的核心作为一个试图从最实在的存在者不存在(not exist)的假设中引出一种矛盾。康德以这种方式展开证明是因为他认为最实在的存在者是他的反对者提出的具有绝对必然性的存在者的候选项(A585/B613)。康德坚持认为,我们所拥有的(绝对地)必然的存在(existence)的唯一概念是某种根据一种必然存在者是一种“必然来自它的概念”的存在者(A612/B 640)。但是,对康德而言,既然本体论证明表明了某物的存在必然来自于它的概念,即它的不存在的假设包含着一个矛盾,这使得本体论证明必须采用一个类似的证明策略来论证最实在的存在者的必然存在(existence)。

这一点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康德最著名的反驳包括了存在而不是必然存在的概念。因为为了削弱本体论证明的各种版本,即认为最实在的存在者(ens realissimum)必然存在(exists)——考虑到康德对必然存在的事物的理解——就足以表明最实在的存在者的(ens realissimum’s)存在(existence)(或者现实性或者存在)并不来自它的概念。此外,一个单独的证明,即它的不被如此接受的必然存在(existence)是不必要的。相应地,康德需要的仅仅是论证存在——作为必然存在的反面——不是一个实在的谓词。

毫无疑问,造成我们重建这一复杂证明的另一个因素是使不言自明的前提变得明晰的做法。我已经通过隐含的假设的前提3、前提6和前提7来展示此论证。[1]前提3承担着康德将诸物的主张转换为相应的诸概念的主张的责任。例如,如果前提1和前提2是正确的,但不是在概念上是正确的,它们就不会需要存在包含在最实在的存在者的概念中(通过与辅助定理1的首次结合)。封闭的前提6要求促进从实存着的最实在的存在者缺乏实存的假设过渡到实存着的最实在的存在者自身不可能的结论。

让我们更仔细地检查一下前提6和前提7的根据,从前提7开始,这个前提是说:“一物内在地是不可能的恰好在于其概念在逻辑上是不一致的。”在我看来,这个前提似乎是说,康德把凭借“内在可能的”这个词的意义看成是正确的。这一点是不明显的,但是它出现在相关文本的一个更细致的考察中。

在第一《批判》中,康德把“内在可能的”和“在自身中可能的”[an sich selbst möglich]这两个短语看成是同义的(A324/B381)。后一个短语是表示方式的一个词,它显然是(最直接地)借自于鲍姆加登的《形而上学》(§§15—18,特别是§18),在确立沃尔夫派传统的那一行,某物在自身中是可能的(in se possibile)存在是被对比于它的“假设可能的”(hypothetice possibile)存在。康德自己对比了“内在的”和“假设的”可能性(28:562;28:734);[1]所以我们有很好的理由认为他接受了鲍姆加登的区分——伴随着他的专用术语——并且使用了“内在可能的”这个词来准确地表达鲍姆加登通过“在自身中可能的”的意义。我认为,某物是“内在可能的”(或“在自身中可能的”)只不过是说它的概念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就像康德的评论所表明的那样:“说某物在自身中是可能的(或内在地)……是我们至少能够说的一个对象。”(A342/B381)同样地,我们至少能够说的一个对象是一个逻辑上一致的概念。相同的解释也通过康德在他的形而上学讲座中所表明的主张,即内在的可能性能够被“仅仅与不矛盾的原则一致”所认识的(28:562)。因此,这些反思的倾向是前提7 应该被看作是(康德会认为的)概念或定义上的真理——某物是内在可能的正如在此情况下它的概念在逻辑上是一致的——的直接结果。

我们现在转向前提6,它表达为:“如果最实在的存在者并不存在(not exist),那么最实在的存在者的概念就包含了非存在(nonexistence)。” 是什么促使康德把这个前提归属于他的反对者?一种可能的解释是,由于没有前提6,“章节A”将不会是正确的。但是人们可能会说某物在此更持存。因为康德所知道的一条原则,就是允许前提6 出现在笛卡儿在《沉思集》的“第二次回答”[2]中对笛卡儿式系统的“几何学的”表述中。该表述的第九个定义是:“当我们说某物包含在事物的本质或概念中时,这就等于说它对事物是真的,或者说它可以被认定为那事物。”(ATVII,162; CSM,114)从这句“同样的话”中可以获得这样的主张:说一事物不存在是对的,这和说非存在包含在该事物的本质或概念中是一样的。康德所熟悉的一个莱布尼茨式的原则能够做同样的工作,可以说该原则包含在出自《神义论》的关于充足理由律的注释中:“没有真正地阐明他的充足理由就不能被一个拥有所有必然知识的人依据他的完全的理性所看到。” (Huggard,419)

基于康德对综合真理的认识,他当然会拒绝前提6并认为它是错误的。但是,在目前的文本中,他对这一假设提出挑战是不恰当的,原因有二。第一,康德针对本体论证明的案例将是更强还是更弱,这取决于他自己的积极观点。康德可能已经意识到,他对综合真理现象的认识会引起沃尔夫等人的争议,因此,为了建立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来反驳本体论证明,让这个前提不受质疑是符合他的目的的。第二,康德可能也意识到了,笛卡儿派的本体论证明的大多数提法都缺乏他所关注的论证的复杂性。相应地,抓住前提6不放,将会招致攻击稻草人的指控。

在这一阶段,我们应该注意到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康德的陈述采用了两个不同的“取消”观念。在一处,即前提5中,他说某一概念的对象(object)作为存在者被取消;而在另一处,即辅助定理3中,他谈到这个对象的内在可能性作为存在者被取消。我认为,一个概念的对象被“取消”的原因是,这样一个对象的非存在已被断言。另一方面,一个事物的内在可能性被取消的原因是该对象的概念表现出包含逻辑上不一致的成分的概念或“标记”。尽管细微的差别值得注意,但是假设康德以这两种不同的方式使用“取消”的观念是不会引起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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